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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和受理

  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交通事故纠纷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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