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
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
一、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
1、工伤赔偿同员工有没过试用期没有关系,只要等级相同,补偿金额是一样的;
2、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维权程序比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二、停工留薪费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平均月工资 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平均月工资 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平均月工资 30%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劳动合同期间,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都要追究其责任。
总结: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一、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1、工伤赔偿同员工有没过试用期没有关系,只要等级相同,补偿金额是一样的;2、根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打架进看守所要被关多久没有事出来?
打架进看守所要被关多久没有事出来?打架进看守所要被关多久没有事出来?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打架进看守所要被关多久没有事出来?具体的要看案件的性质;1、如果是简单的“......
·法人唯一的人身权有哪些?
法人唯一的人身权有哪些?一、法人唯一的人身权有哪些?法人唯一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法人人身权较自然人少,凡是有自然人属性的权利,法人都不能享有,比如生命权、身体权......
·民法总则商法人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商法人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法人作为经济社会重要主体之一,对于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同时法人也具有法律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的民事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对......
·工厂倒闭员工还有2个月退休,应该如何维权?
工厂倒闭员工还有2个月退休,应该如何维权?劳动者退休前两个月工厂倒闭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如何申请劳动......
·离婚时负债净身出户的男人需要偿还债务吗?
离婚时负债净身出户的男人需要偿还债务吗?需要偿还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样的?
司法鉴定是法院对案件裁判的重要依据,在不少案件当中,都需要对于案件当中的文书部分进行鉴定,当然对于司法鉴定当中的文书鉴定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当然国家对于这些也有一定的规定,那么司法鉴......
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