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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的法院是分为了四级的,包括最高法、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同,这就是级别管辖的内容。那么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是法院的级别管辖
  
  法院的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级别管辖标准的内容,其中详细介绍了我国各级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您可以对照着看一下,某个案件究竟应该由哪一级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对管辖权异议的话,则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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