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百九十四条,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司法解释中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关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因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对于单位犯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和诈骗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分别适用量刑。该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诈骗罪量刑数额标准,一直到2011年4月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取代。(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释)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至今,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迁,《刑法》又陆续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各种新型的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相结合的诈骗团伙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新的形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
联合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5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
因此,公民因为误信短信、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是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实践中的电信诈骗行为,在涉嫌构成不同犯罪的时候,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不同的。这些我们都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一下。如果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话,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总结: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怎么办?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怎么办?有时候,当事人由于证据不足或者是证据还未收取完全无法完全展现,法院在根据已有的证据的情况下会对民事诉讼进行一审判决,这个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对一审判......
·对账函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合法?
对账函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合法?是属于合法的;理由如下:一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
·肖像权有哪些
肖像权有哪些权利一般我们所说的肖像权就是人们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权利,关于肖像权很对人都不清楚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了解好肖像权的内容才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今天整理了关于肖像权有......
·生产销售假药罪能无罪辩护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应该与被辩护人确定辩护的方向,确定是否进行无罪辩护。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涉嫌网络诈骗聘请律师吗
涉嫌网络诈骗聘请律师吗?由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诈骗案件多发,很多人都因为涉嫌实施网络诈骗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就有权聘请律师,但是网......
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