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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一、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典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分公司有哪些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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