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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提存 一、提存是什么?

  如何定义提存
  
  一、提存是什么,如何定义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该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存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提存公证的材料要求及收费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二)提存公证收费规定 提存费主要包括:提存公证费、提存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来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关于提存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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