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疫情期间复工可否加班?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疫情期间复工可否加班?
  
  一、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
  
  企业应当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对于职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具体情形,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原因包括两个:
  
  其一,该类职工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对于该类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职工确诊患病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其二,该类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返工到岗,对于该类职工企业可以协商一致安排休年休假或待岗。上述两类职工在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疫情期间复工可否加班?
  
  国家对疫情期间加班并没有禁止,但还是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总结: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疫情期间复工可否加班?一、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企业应当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对于职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哪些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哪些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一、哪些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干什么?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干什么?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的职责和义务(一)律师的职责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


·单位接收证明应怎么写?
      现今,大学生毕业后面临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很多大学生毕业后都找不到合适的用人单位,他们时刻面临着大学四年专业学无所用的风险,一张单位接收证明对于求职者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


·最高院非法集资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非法集资的解释是什么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一、代位权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疫情期间复工可否加班?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