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3、《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由上诉信息可知,法律规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从《劳动法》保密协议的签署,约定职员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到最后职员将秘密不慎或者是故意泄露之后,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有效的减少了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
  
  
总结: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虽然我国在逐渐减少死刑罪名,但是刑法分则中依然还存在着很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款。不过为了实现刑法的正义,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企业增资需要多少
      企业增资需要多少钱一、企业增资需要什么资料,如下1、营业执照正本2、税务登记证正本3、织机构代码证正本4、开户许可证原件5、银行抬头章6、公章一套(公章、财务章、法人章)7、......


·劳动法小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小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软件著作权造假后果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造假后果是什么?软件著作权造假的后果:1、行政责任。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2、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计算......


·银行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银行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可以与欠款人协商处理,可以要求分期还款,也可以选择其他财产性权益进行抵销。如果欠款人不愿意协商的,那么出借人可以去法院起诉,等赢得诉讼判决后,可以提供法律生......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一个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一个吗?1、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是只能有一个,法律只是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而对人数却并未作出限制,因此,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数人。2、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