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区别?

  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区别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其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其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其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损害赔偿与采取补救措施
  
  在不适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的瑕疵可以修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由其承担修补所需费用。但修补后如仍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予损害赔偿。例如,债务人修补瑕疵造成迟延履行,而因迟延履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债权人当然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总结: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区别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企业如何向客户催讨欠款 一、企业如何向客户催讨欠款 如果
      企业如何向客户催讨欠款一、企业如何向客户催讨欠款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客户的进货规律和各种周期,企业的业务人员每次去收款自然就会十分被动。企业发给客户的商品其计划的货款回笼周期已到......


·深圳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
      深圳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误工......


·交通事故全责至人死亡怎么判刑
      一、交通事故全责至人死亡怎么判刑?交通事故全责至人死亡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股东书面决定法人监事可以吗?
      股东书面决定法人监事可以吗?一、股东书面决定法人监事可以吗?是可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人、董事、监事变更可以通过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没有案底
      一、判处拘役有没有案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


·姐姐未婚去世后遗产如何分配
      姐姐未婚去世,如果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


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区别?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