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如何规定?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如何规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及选择和民事责任如下作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由上可知,对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一般情况下是父母。若父母双亡,则按照前者优先于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为监护人顺序。无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谁,都要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并实施义务教育,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总结: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如何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及选择和民事责任如下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 监 护第二十六条 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
      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1、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


·祖母去世后遗产由谁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


·加班没有加班费去哪个部门投诉
      加班没有加班费去哪个部门投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


·应当如何计算加班费
      应当如何计算加班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的员工有哪些
      若是单位想要行使法律赋予的辞退权,而将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员工提前辞退的话,此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但同时,我国也规定了一些单位不得随意辞退的员工,这主要是出于对这部分员工利......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1款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规定,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如何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