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性质是集体一切制。从法律层面上讲,宅基地仍然属于乡村集体土地资源,宅基地的一切权仍然归村民集体一切。集体将宅基地分配给各家各户后,农民能够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者隶属设备。但是,村民具有的只是宅基地的运用权,而且宅基地的运用权也是有一定请求的,它具有一定的权限:
  
  1)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共有;
  
  2)宅基地的运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仅限于村民自建房屋和其他隶属建立,例如村民寓居有关的厨房厕所院墙等等;
  
  3)我国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准绳,每户村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而且面积不得超越规则的规范;
  
  4)建造契合土天时用总体规划的请求,不得违章建立;
  
  5)村民的宅基地是由个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但只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旦发现买卖和转让后,村集体不再分配宅基地,更甚者还要追查法律义务。
  
  下面这几点是村民转让宅基地运用权需求具备的一些条件:
  
  1)转让人至少具有2处或者2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一方和受让一方必需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一方没有任何一处宅基地,且必需契合宅基地运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必需由自己申请,集体组织同意,以上条件同时具备前方可成立。
  
  综上所述,宅基地确权后固然农民能够享用到很多权益,但是村民只要宅基地的运用权,是不能买卖的,即便是转让,也只能是同一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才能够。所以,在这点上,农民朋友们一定要搞明白。
  
  
总结: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性质是集体一切制。从法律层面上讲,宅基地仍然属于乡村集体土地资源,宅基地的一切权仍然归村民集体一切。集体将宅基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说到财产的时候,人们常常将财产分为两大类——动产和不动产。
      在说到财产的时候,人们常常将财产分为两大类——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关于哪些属于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人们却无法清晰的区分开来,那么,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在哪里?下面,由我们带您一起来了......


·逾期交房能不能解除购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逾期交房能不能解除购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


·工地资料替签有什么后果
      替签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除非是被授权签字,则其可以免于承担。例如:如果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涉嫌构成婚姻诈骗判多少年
      没有婚姻诈骗罪这一罪名,利用婚姻进行诈骗的定罪名为:诈骗罪。二、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要分清利用婚姻索取财物或者欺骗对方结婚等不道德行为。如果构成诈骗罪,量刑的因素很......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
      公司和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时都会签订劳动合同,正是这个合同让劳动关系变得牢固变得更加有保障。公司想要解除劳动关系时就必须考虑的更多,应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赔偿。也许很多的公......


·附条件合同有什么特征?
      附条件合同有什么特征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