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

  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
  
  一、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
  
  1、开证明文件
  
  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死亡证明。
  
  2、房产评估
  
  由于是继承产权的评估,一般会比该物业的正常市价要低,大致低20%-30%。所以,在办理评估时,一定要先声明是办理房产继承方面的评估业务。
  
  现在社会上办理继承产权评估的公司为数不多。因此,一定要先查明所挑选的房屋评估公司有无继承评估的资格。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
  
  3、到房管局办理继承登记。
  
  收费情况: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每宗继承登记200元。
  
  4、出新房产证
  
  二、遗产房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三、遗嘱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四、遗嘱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凭借遗嘱对房产进行过户的话,也得建立在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在遗产房还没有过户之前,其他的继承人也可以对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但认为遗嘱无效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总结: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一、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1、开证明文件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死亡证明。2、房产评估由于是继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工程款清偿有几种方式?
      工程款清偿有几种方式?一、工程款清偿有几种方式工程款清偿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不论如何约定,以承包人取得其应得工程款为结束。现金支付是最为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规定,单位未按照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的,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可以随......


·犯罪中断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中断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淮安市产权交换式补偿1、淮安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有哪几类?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有哪几类?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事主体是民事行为的承担者,也是民事权利的享受者和民事义务和责任的承担者,规定民事主体的分类标......


·医疗过错误工费计算方式
      医疗过错误工费计算方式一、医疗过错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误工费系指患者因治疗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耽误其工作而损失的收入。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


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