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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的具体适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的具体适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具有较好的预防效果,但是该规定也会引起司法实践中量刑标准缺失的疑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但并没有规定最高限额,这使得并处罚金的适用空间过大。横向比较来看,我国的罚金数额也是极低的,令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 25 万美元以上 100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 5 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 500 万美元。
  
  笔者认为,食品犯罪的罚金数额也应明确最低数额,具体数额不应低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最低行政罚款标准,即2000元。
  
  司法实践中需要建立一定的量刑价目表以明确具体情形下罚金的幅度或数额,实现量刑的规范化
  
  为此需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罚金的适用应当发挥剥夺违法所得的功效,在有销售金额的情况下,罚金数额与销售金额应当呈现出一定的梯度;
  
  第二,在没有销售金额的情况下,罚金数额应当考虑生产经营的数量和规模;
  
  第三,根据司法解释,罚金的适用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刑事责任的所有情节。但各个情节对罚金适用的影响力并不相同,应当从罚金刑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对情节进行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判断,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相关罪名中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规定,即是让司法者对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素全面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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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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