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主刑期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条件都是一样的,不过,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固定的,能不能判缓刑就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了。
  
  
总结: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主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划痕险2023影响有哪些
      划痕险2018影响具体有哪些一方面,就是在划痕险的理赔方面是不算出险次数的。也就是说出现多次划痕险理赔,到了理赔次数上限,保险公司也不会不给赔偿。所以说,划痕险在赔付方面是不算出险次数......


·网贷合法不合法?
      网贷合法不合法?一、网贷合法不合法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不过,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


·聚众斗殴双方和解解散中止犯罪怎么处理?
      聚众斗殴双方和解解散中止犯罪怎么处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聚众......


·资产评估师免试条件有哪些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经济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经济法》科目......


·发微博侵犯名誉权处理方式是什么?
      发微博侵犯名誉权处理方式是什么?微博是现代人喜欢的社交平台之一,很多人每天都会上上微博,浏览一下新鲜的新闻资讯等等。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醉驾瞿福建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醉驾瞿福建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玩忽职守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