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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视频作证效力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视频作证效力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视频作证效力是怎样的?
  
  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则证言效力将会大大降低。一旦有与该证言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则该证言将不会被法院采纳。
  
  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三、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具体是指哪些情况?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总而言之,在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证人本身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最好能够说服证人出庭作证,而且除了证人证言,其他的证据才是最为重要的,像是物证书证或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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