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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关行政诉讼

  什么是海关行政诉讼
  
  一、什么是海关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也可以称为司法审查,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就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作为相对人来讲,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具体到海关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的国家诉讼活动。
  
  二、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原告和被告是行政诉讼活动中最基本的诉讼参加人。
  
  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确定谁有资格成为原告。一是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此处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同样,对于有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海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与被撤销、变更的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对撤销行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当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近亲属可以依当事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各级海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告。如果行政案件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由海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海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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