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续签劳动合同降薪不续签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续签劳动合同降薪不续签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一、续签劳动合同降薪不续签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合同到期,公司降薪,可以不续签合同,公司会赔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终止续签要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6、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合意选择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欲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于劳动合同期满前的n日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提前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应于收到该通知书的n日内(由用人单位确定)填写续签意见并交至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逾期未交者,视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总结:续签劳动合同降薪不续签是否可以索要赔偿?一、续签劳动合同降薪不续签是否可以索要赔偿?合同到期,公司降薪,可以不续签合同,公司会赔补偿金。劳动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判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规定是指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


·虐待罪处罚标准怎么规定的
      虐待罪处罚标准怎么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


·协议离婚再结婚算重婚吗?
      协议离婚再结婚算重婚吗?如果协议离婚后已经取得离婚证,再结婚不算。夫妻离婚后还可以告对方重婚吗?当然可以,很多时候夫妻离婚并不会注意到对方是否存在重婚行为,而在事后才想起要追究对方的......


·离婚后探视权有几天时间的限制?
      离婚后探视权有几天时间的限制?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


·一、佛山工伤待遇赔偿标准都包括什么?
      一、佛山工伤待遇赔偿标准都包括什么?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范围都有哪些规定
      复议规则在我国的执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决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恢复和保护功能。我国对税务的征收也实施相关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制。那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范围都有哪些规定呢,下......


续签劳动合同降薪不续签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