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假释考验期由谁来负责执行?

  一、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一般是通过认定其是否已经满足了犯罪的要件来确定的。1、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否齐备来判断。如果相关犯罪要素已经齐备,一般认为犯罪既遂,反之就是犯罪未遂,或不是犯罪。2、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我国,一般的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就可以构成犯罪主体。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人,是不构成犯罪主体的,说白了,他们即使犯罪了也不会被判刑处罚。3、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的,即存在犯罪主体存在过错。换而言之,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但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犯罪既遂形态的特征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对于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标准,最好有详细的案例才能针对性的分析,因为犯罪未遂是一定要发生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的,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刑事案件,量刑的时候也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总结:一、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一般是通过认定其是否已经满足了犯罪的要件来确定的。1、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通常...#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先工伤后参保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先工伤后参保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一、先工伤后参保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仅仅保障在参保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如果发生时还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应该由单位承担工伤费......


·离婚能否协议免共同债务,相关规定有哪些
      离婚能否协议免共同债务,相关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就算已经离婚,双方仍然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面对这种情况,有部分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将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如何担责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如何担责一、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如何担责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


·天津滨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天津滨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一、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定残后死亡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
      定残后死亡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这就要看此案件所发展的情形;如果死亡前未结案,就按死亡比照赔偿了。如果已经结案,按原来约定的残疾赔偿金照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残疾......


·在我国什么是偷渡罪 偷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我国什么是偷渡罪偷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偷渡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违法的行为,偷渡者冒着巨大的发现进行此类行为有很多原因,比如谋取金钱利益、逃离本国灾难或其他无法通过合法签证途......


假释考验期由谁来负责执行?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