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离婚时结婚彩礼能要回吗

  一、离婚时结婚彩礼能要回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般情况下,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两年以上,或者甚至有生育子女,分手时女方都可以不返还彩礼。3.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但是有同居生活,并且彩礼钱也是在两人同居生活时期接收的,那么这种情形在离婚的时候彩礼也是不需要归还的。4.男方在结婚之前付了彩礼钱给女方家庭,但是导致自己家庭非常困难的,离婚时女方就需要归还彩礼钱。5.在婚姻关系依然保存的情况下,女方死亡之后,彩礼也是不需要归还的。但是,这种情况如果婚约人在死亡之前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二、如何要求彩礼返还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2、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3、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4、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百等因素,酌情减少”。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度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回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总结:一、离婚时结婚彩礼能要回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法律规定哪些不可用监视居住?
      法律规定哪些不可用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风险的。这两种情况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即监视居住主......


·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是怎样的
      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是怎样的一、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是怎样的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人......


·刑法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刑法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


·单位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如何理解
      一、单位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如何理解?1、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行贿者获取或者可能获取何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具有确定性。行贿者行贿的目的就是为了获......


·室内装修工程质量规范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污染特别的严重,人们对生活的质量也是特别的注重,特别是对于房屋的装修,对于房屋的质量非常的严格,那么室内装修工程质量规范有哪些?不能使用有害身体健康的东西,应按设......


·交通肇事车碰车有误工费吗?
      交通肇事车碰车有误工费吗?交通肇事车碰车如果没有人员伤害的话,就不存在这个误工费用。依照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如果由于是财产受到损害,人身没有受伤,一般无法主张误工费,可要求财产损失赔偿......


一、离婚时结婚彩礼能要回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