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犯罪已过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二、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四、自诉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的话,一定会在通知书当中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存在争议,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其实,自诉案件起诉之前最好还是聘请律师。
  
  
总结: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一、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一)犯罪已过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可以在借条后面写补充条款吗?
      可以在借条后面写补充条款吗?根据法律规定借条上可加补充,这种补充必须的是对方也予以认可的,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建议大家不要随意的进行补充,否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成为无效的借条。1、应写......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是给予了很多政策上面的优待的,至少对于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同时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往往也是从轻或减轻作出处罚。那实践中未成年人犯......


·怎么认定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属结果犯,只要行为人违法相关规定,使用窃听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那在司法实践中,该怎么认定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换句话说,非......


·盗取他人汽车后撞伤人该如何赔偿?
      1、盗窃人的责任:盗窃人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驾驶盗取的车辆撞伤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为主要责任的,其是直接的加害人,自然需要进行赔......


·招摇撞骗可转化抢劫吗?
      招摇撞骗可转化抢劫吗?如果是招摇撞骗的行为中伴随抢劫行为的,可依具体情况构成数罪或者一罪的吸收犯或想象竞和犯,也有可能为犯意转化。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


·犯罪未遂中止之间有什么区别
      犯罪未遂中止之间有什么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