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夫妻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除了应当具备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生效要件的前提之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正确认定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一方个人财产是能否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借款纠纷的重要前提。对于借款的来源,应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对借款的用途是否为除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个人事务的判定则相对而言要简单、直观一些。我们认为,对此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这是适用本条的隐含条件。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则借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离婚时当然就不再存在按照借款协议还款的问题。二、夫妻间借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认识其法律性质。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角度看,我国现行法律在允许民间借贷的同时并没有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除适用本条规定外,还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角度看,由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并且由于金钱的种类物属性,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的借款即成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与夫妻财产的约定相比较,是否就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呢?《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所以,在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对部分共同财产约定属于一方所有,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一样,均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可以视为对部分财产的约定。但同时,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首先,两者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财产约定处分的范围大于夫妻之间借款,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其次,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归属,而夫妻间借款则规定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造成部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其主要内容侧重于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再次,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基于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在双方之间产生了所有权确定、变更的效果,而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则在夫妻之间建立了借贷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并不产生所有权的变化。最后,两者的形式要件不同。根据婚姻法规定,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则没有书面形式的要求,借款协议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等方式订立。那么,在实践中应如何区分夫妻双方之间是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一方还是对部分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加以判定。在通常情况下,约定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等内容的,是借款协议;而约定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以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没有约定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偿还期限、方式、金额的,是财产约定。综上所述,夫妻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满足相应的财产要求,就可以认定夫妻债务关系的成立,在离婚过程中夫妻间的债务关系再区分是否债务要看具体的法律关系,法院对于这种债务关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借贷的来源和用途。
  
  
  
总结: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夫妻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除了应当具备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黑龙江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国家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的需要,难免会需要征用属于公民的土地,在土地被征用后,按照公平原则,政府或者企业单位需要支付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标准是与当地......


·无期徒刑减有期徒刑最多减刑时间是多久
      一、无期徒刑减有期徒刑最多减刑时间是多久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


·一般招摇撞骗算诈骗么?
      一般招摇撞骗算诈骗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


·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拒不到庭怎么办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即被告不去法院仍然会依法宣判,同时公告送达,并且可以强制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三......


·出租的房屋存在瑕疵要怎么办
      房屋最大的用途其实也就是满足居住或办公需求,对于租赁的房屋,若存在一些小瑕疵,不影响使用的话其实还好,适当的修复一下也就可以了。但如果瑕疵问题比较严重,影响到了正常使用的话,这种情......


·股东撤资退股协议书是必要的吗?
      一、股东撤资退股协议书是必要的吗?股东撤资退股协议书是必要的,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撤资的。股东擅自撤资的行为是抽逃出资。这样会导致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有的资本不一致,是......


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