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人员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坐牢的吗?
一、驾驶人员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坐牢的吗?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驾驶人员需要坐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详细的明确,其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所以说,致1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中,交警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来认定事故的责任方,并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来处理,但由于驾驶人员的原因导致严重的后果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就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判决处理情况,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应当首先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处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办理,对于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严重情况,显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总结:一、驾驶人员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坐牢的吗?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驾驶人员需要坐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确保工程质量的方法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与其到最后有可能会被监测单位监测出相关的瑕疵,不如建筑单位从一开始就要通过各种方法来确保工程质量到最后是符合国家要求的。先不说对工程质量的评级问题,最基本的......
·公司法控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控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随之发展就是各个企业公司,公司企业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国家对于公司企业的管理比较严格,通常在企业管......
·国家赔偿答辩状范本如何书写?
一、国家赔偿答辩状范本如何书写?答辩人(系被告):张××,男,31岁,××公司工人,现住××市××区七里。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一案,具体答辩如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离婚......
·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处理程序是什么
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处理程序是什么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
·特殊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是谁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通常是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此时实际驾驶机动车的不一定就是车主,那么在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是谁呢?我......
·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不属于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不属于克扣工资不属于单位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
一、驾驶人员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坐牢的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