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时有哪些少分财产的情形

  离婚时有哪些少分财产的情形?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都有哪些?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包括:(一)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二)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三)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三、离婚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其实,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为了让另一方尽可能的少分一些共同财产,通过各种各样比较隐晦的方法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关键是即便当事人有这种行为,自己也得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行。
  
  
  
总结:离婚时有哪些少分财产的情形?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丈夫欠债怎么办 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一、丈夫欠债怎么办,妻子有义务偿还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


·身份证过期多久会注销?
      身份证过期多久会注销?一、身份证过期多久会注销?身份证的有效期,是指身份证从发证时间到使用期限结束的这段时间。身份证有效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身份证信息注销,为不影响正常使用,居民......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几种?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行为人私自盗墓怎么判?
      行为人私自盗墓怎么判?刑罚轻则三年,没有上限,重至死刑。盗取那些有历史意义,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或者较古老墓葬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处相关罚金。如果情节比......


·铁路列车员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签订?
      铁路列车员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签订?一、铁路列车员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签订?铁路列车员劳动合同是一定要签订,否则的话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的惩罚措施,也就是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二......


·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是否可以继承可以继承父母宅
      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是否可以继承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如果你已经居住在城市,但是还是农村户口的话,在本村还是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比方说你父母在农村......


离婚时有哪些少分财产的情形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