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 一、撤销权时效
  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内容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解析:5种合同,3,4,5属于相对严重违反民事规范的行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
  4、胁迫
  5、者乘人之危
   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1、是指合同履行时"知道".
  2、是指合同已履行完毕以后,发现货物损失时.'应当知道"
  例如:A卖给B羊毛衫含毛99%。B收货时发现不对,双方经鉴定为含毛20%,此时为“知道”(重大误解)
  例如:A卖给B羊毛衫含毛99%。B销售中顾客反映含毛量不足,B经鉴定为含毛20%,此时为“应当知道”(重大误解)
  注意:当事人对本法条的规定,没有学过,没有见过,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范畴。
  以上四点就是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的条件,债权人应当在知道事情之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了此时限撤销权就会消失。并且,还得保证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公平公正的,当事人是知情的,否则,合同保全中撤销权也会消失。
  
  
  
总结: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一、撤销权时效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二、撤销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内容(一)因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因地铁拆迁,部分房屋被划入红线,可以要求拆除整栋房屋吗?
      一、因地铁拆迁,部分房屋被划入红线,可以要求拆除整栋房屋吗?  首先,规划红线图是指建筑红线或道路红线图的总称,它规定了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建筑物必须建造在该线以内,限定了建筑物......


·落叶松征地补偿为啥高?
      落叶松征地补偿为啥高?在当今这个时代,几乎在每个地方都能看到拆迁队,这是国家为了以后的建设实施的政策,同时国家也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在日常生活中,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的时候,会发......


·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范本
      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范本一、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___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___征拆延字[___]___号___开发总公司:经审核,同意___因某某省道项目,在某某市某......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验资吗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验资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一波接一波,刚创业的人一般资金和经验都不足,不知道创业中的你是否还在为公司注册资金而烦恼?是否还在为公司注册资金实缴验资而烦恼?不用......


·商标侵权有无时效的诉讼期限?
      商标侵权有无时效的诉讼期限?有的;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


·土地使用权年限多少年有什么规定?
      土地使用权年限多少年有什么规定?在国内,土地有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益性事业性用地等等各种不同的类型,个人和单位对于土地拥有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也是拥有年限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年限多......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