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1、《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的?1、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规定处罚。综合上面所说的,企业的秘密就是属于公司的核心信息,是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的,但对于形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罪行也是必须要有立案的条件才可以实施,从而执法人员就会对不同的罪行来进行处罚,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让违法者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结: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1、《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单位职工主动要离职补偿吗
      员工主动离职且公司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需要支付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工资。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交的五险一金怎么办?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这是企业的义务。有些时候,因为某些原因,员工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交的五险一金怎么办......


·公司与股东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无合理解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支付宝借条是什么?
      支付宝借条是什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一、什么是支付宝借条支付宝”借钱“功能,打一张电子借条约定金额、期限与利息,到期后,系统会自动提醒还款,免去朋友间“催还钱”的尴尬。现在,当朋友开......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可以吗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针对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可以吗?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