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股东欠债公司可以为他偿还吗?

  股东欠债公司可以为他偿还吗?股东欠债公司不可以为他偿还,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如果以动产作为出资,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后,其所出资已经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个人拥有的只是与出资额相对应的股份份额,因此,针对股东的个人债务,不管股东出资的动产价值多少,债权人都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的动产作为公司财产,对本案而言属于案外人财产,法院无权查封。二、 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2、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4、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明确的是,公司企业向股东借款和公民企业偿还股东的借款是一个相对的过程,有借款就必然有还款,具体的认定上可以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一般不可以作为报销的项目来处理,避免发生财产上的计帐错误和其它问题。股东欠债的话,在某种情况之下就代表着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当中进行还款付息当然了,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是没有义务帮股东来进行偿还债务的,只不过说股东可以利用自己手中所拥有的股权来进行债务的偿还。
  
  
  
总结:股东欠债公司可以为他偿还吗?股东欠债公司不可以为他偿还,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已经网签备案产权证什么时候拿下来?
      一、已经网签备案产权证什么时候拿下来?在开发商出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交房后一年半就可以拿到产权证了,一般的购房合同上面都有约定什么时候拿到产权证的,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的流程如下:......


·劳教场所实现“四防”安全无事故,“四防”是指什么?
      四防”是指:防逃跑、防非正常死亡、防所内发案、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提出离婚方抚养权归谁?
      提出离婚方抚养权归谁?1、协议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


·结婚前男方买房子离婚房子归谁
      结婚前男方买房子离婚房子归谁如果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全款则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只是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则女方对该房产享有一定的份额。《民法典》(2021.1.1生......


·什么是继承恢复请求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受侵害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恢复其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活动。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以恢复自己合法继承被继承人的物权为目的的诉讼活动。因此,只有当侵害......


·老公的前妻有继承权吗,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谁?
      老公的前妻有继承权吗,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谁?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老公的前妻有继承权吗,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股东欠债公司可以为他偿还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