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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有哪些
  
  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1、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单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哪些条件
  
  1、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认定条件
  
  (1)主体条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主张的权益是合法权益;
  
  (4)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
  
  (5)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和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特殊情况下,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具有原告的资格。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起诉资格的公民死亡;二是具有起诉资格的法人和组织终止,为新的法人和组织所代替。《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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