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抚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抚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抚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抚养人不尽抚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抚养人的财产,经被抚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抚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抚养人不认真履行抚养义务,致使被抚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抚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抚养人已支付的抚养费用。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抚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当然了,遗赠扶养协议肯定也得符合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才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决定把自己的遗产赠予对方,那么在当事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撤销遗赠的。所以,遗赠扶养协议生效要具备的条件是受赠人也同意相关约定。
  
  
  
总结: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有什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有什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离婚后哪些情形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不少男女在结婚之前,男方家都是给付了女方家一定财物的彩礼作为结婚之用的。而要是男女婚后很快又离婚的话,可能就会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了。那通常离婚后哪些情形需要返还结婚彩礼呢?详细内......


·注册一个食品商标需要多少钱?
      现在很多知名食品企业的商标都设计的很好,便于消费者记忆。的确,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商标发挥的作用很大。食品企业自设立之初,就应该申请一个商标。如果不请别人代理的话,企业自身可以申请注......


·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掉入用人单位所设的陷阱之中,那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不少劳动者都容易忽视,致使出现签合同不仔细看内容,最后被困的情况出现。......


·起诉离婚开庭出席人员有哪些?
      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没有感情需要离婚的,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诉讼离婚适用于双方对离婚相关事项有纠纷的情况。诉讼离婚的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如果受理该离婚诉讼,会......


·东营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东营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缩小地区间的距离,实现城市化,征地拆迁越来越多,制定相应的征地拆迁赔偿条例,可以为征地提供法律依据。那么下面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