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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退役金是否共同财产?

  军人离婚退役金是否共同财产?
  
  军人离婚退役金通常只有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而第二款则对如何计算退伍费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进行了规定,该数额与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有关,存续时间越长,则作为共同财产的退伍费就越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未退役的军官尚未发放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来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源,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百,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度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知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道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综上,军人在结婚之后所获得的收入一般会被算在二人一起拥有的财产之中,但是如果军人在退役拿到补偿后才和对方离婚的话,说明这笔钱在积累的过程中都是夫妻共同享有的,如果离婚就会全部被分配,所以只要婚姻保持的时间越久,分配的部分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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