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抢夺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抢夺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抢夺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司法机关颁布《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数额适用于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
二、山东省抢夺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超过三个月。
(2)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抢夺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2.5万元、不满5万元,且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千至4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抢夺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三级以上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抢夺数额达到15万元、不满30万元,且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抢夺或者具有《解释》第二条第(四)至(十)项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抢夺罪属于数额犯或者情节犯,要求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严重情节的,才能以本罪论处。当然了,对于抢夺罪也是存在既遂和未遂的。然而,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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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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