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不能单独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办理抵押.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三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二、一方提供共同财产作抵押,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夫妻一方给借款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作抵押物,另一方有偿还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即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夫妻财产的处分上面,若是财产价值比较小,一方在使用处分的时候,往往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对于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的话,可能会对另一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处分的时候原则上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才行。
  
  
  
总结: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不能单独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办理抵押.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我国学生在学校门口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成年人在气急败坏的情况下,可能都想要忍不住和对方动手去解决一些积怨已深的矛盾,可是现在有很多学生可能也是长期受到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的影响,在学校就经常欺负弱小,和其他的学生打架,......


·签了劳动合同能不能走人
      签了劳动合同能不能走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一)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私企偷税漏税的后果是什么?
      私企偷税漏税的后果是什么?私企偷税漏税的后果是按照刑法当中的偷税罪进行有期徒刑判决。《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资质条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资质条件有哪些?一、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资质条件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


·一、离婚诉讼中如何查找共同财产?
      一、离婚诉讼中如何查找共同财产?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


·父母是孩子成长过程不可缺失的一部分
      父母是孩子成长过程不可缺失的一部分,而当父母双方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是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的,但是当未抚养孩子的这一方对孩子的身体,心理产生影响时,可像法庭申请拒绝授予探视......


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