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空白担保协议是否有效期

  空白担保协议是否有效期?空白的担保协议没有有效期,因为协议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2、特殊要件。一般说来,担保合同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担保合同需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二、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因此,担保人有过错的,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即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然后再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再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为一半以下的责任较为适宜)。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如国家机关违法而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因国家机关经费均系财政拨款,共本身没有具有所有权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不具有代偿能力,且若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为一小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作保证去承担风险,显然违反平等原则。三、担保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可能因权利人起诉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已过两年的担保期限,所以担保人不在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贷关系当中难免存在着担保人,可是担保人是要承担担保风险的,所以担保人一般情况下也会对担保合同的内容仔细的进行审查,假如担保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就不会在空白的担保协议书上签字。
  
  
  
总结:空白担保协议是否有效期?空白的担保协议没有有效期,因为协议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2023国家赔偿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2018国家赔偿案件的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最高检刑事申诉......


·提出刑事抗诉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提出刑事抗诉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


·工亡补助金属于遗产吗?
      工亡补助金属于遗产吗?1、工亡补助金是给需要扶助的人的,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工亡本人的遗产。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应作为遗产来看待,更不应作为遗产来继承。”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要开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
      要开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法人即法定代表人,是由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够拥有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享有民事权利的组织。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一般由公司董事长......


·一、全责方对交通事故不予赔偿怎么起诉?
      一、全责方对交通事故不予赔偿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


·上市公司并购后股价受到的波动影响有哪些
      上市公司并购后股价受到的波动影响有哪些上市公司并购后不但能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实现公司之间的资源互补,还能为公司带来更好的利润和强有力的竞争优势,那么上市公司并购后对公司股票价格有......


空白担保协议是否有效期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