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婚姻当事人的重婚哪受理

  婚姻当事人的重婚哪受理重婚罪,可以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也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1、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进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2、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受害者自行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直接起诉的,需要自己承担举证的责任,这是有一定难度的。必须对外以夫妻相称而公开同居生活的,才能构成重婚罪。二、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 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结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婚姻无非分为“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这两种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为无疑侵犯了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相关的重婚犯罪人员还应积极地赔偿这类案件受害者,按照这类人员的实际损失。相关的受害者提出离婚时,我国的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应该同意这类婚姻关系的解除,分割财产时照顾这类婚姻无过错一方进行办理。
  
  
  
总结:婚姻当事人的重婚哪受理重婚罪,可以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也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欠钱民事诉讼状范文
      欠钱民事诉讼状范文一、欠钱民事诉讼状范文欠钱民事诉讼状?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被告:xxx(姓名......


·一、代通知金天数计算方式是正确的吗?
      一、代通知金天数计算方式是正确的吗?代通知金按照天数计算的方式是不正确的。代通知金的计算方式与天数无关,只与劳动者离职上月的工资金额有关。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需要向劳动者赔偿一个月......


·采取监视居住可以关多久?
      采取监视居住可以关多久?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厉,在时限上规定比取保候审短些并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


·留守儿童监护人填谁
      留守儿童监护人填谁,如果留守儿童父母均在,监护人应当是父母,如果是单亲家庭,可以选择爷爷奶奶,姥姥,老爷等人,如果有委托他人代管,委托人应当对孩子进行管教,监督,如果监护人不能尽职......


·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
      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从总体上分,房屋质量问题大致有三类: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无法通过验收导致不能交付......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


婚姻当事人的重婚哪受理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