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有工资吗

  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有工资吗试用期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的。不给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论在试用期,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长短,既然为单位提供了劳动,那单位理所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不过试用期的工资往往会比转正之后略低一些,但是法律中也有明确要求,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80%或者单位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
  
  
  
总结: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有工资吗试用期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的。不给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停电要提前多久通知用户?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


·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的流程
      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的流程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


·在我国子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哪些
      在我国子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哪些?子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存在形式,和分公司有着一些区别。在与母公司的关系上,也会因为设立形式的不同而存在某些责任上的不同。那在我国子公司设立方式主......


·新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多少年
      新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多少年《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大家如果因为租房的问题引发了房屋租房纠纷
      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您如果因为租房的问题引发了房屋租房纠纷的话,一般情况下房东和租客可以自行进行协商以后,对一些纠纷问题进行解决。但是如果是在协商未果的话,双方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解......


·夫妻的债务离婚后如何处理
      夫妻的债务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的债务离婚后应该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


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有工资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