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班后喝酒死亡工地有责任吗?
工人下班后喝酒死亡工地有责任吗?
工人下班后喝酒死亡工地有责任吗?
在工地上因为喝酒死亡的,而且是在晚上下班之后,这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工地也是没有任何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人下班了之后就代表着不在工作的时间范围之内,不管是出了任何的事故而且责任也在于自己都不会按工伤的条款来进行赔偿,单位也没有理由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申请赔偿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据才能更好的实施。
总结:工人下班后喝酒死亡工地有责任吗?工人下班后喝酒死亡工地有责任吗?在工地上因为喝酒死亡的,而且是在晚上下班之后,这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因车祸受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发生车祸致人受伤的,对于不太严重的情况,依照实际花费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情况赔付即可,但如果情况严重的致人残疾的,就还要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如车祸导致受害人轻伤的,没有达到定......
·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当事人之间也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才行,否
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当事人之间也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才行,否则就无法办理登记备案,自然也就无法顺利的完成过户手续。那这个买卖二手房合同该如何签订才好呢?而在签订的过程中,当事人又有哪......
·欠钱不还判决胜诉也不还怎么办?
欠钱不还判决胜诉也不还怎么办?一、欠钱不还判决胜诉也不还怎么办?欠钱不还判决胜诉也不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
·进去看守所关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进去看守所关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看守所关押的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侦查阶段14天至8个月零7天不等,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至3个半月,审判阶段20天至2个半月。一个刑......
·宁夏公司变更注销
宁夏公司变更注销宁夏公司变更注销的相关内容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
·一、新宾县儿童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新宾县儿童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工人下班后喝酒死亡工地有责任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