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 一、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主要有五点,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清算的工作人员他们是无偿工作,不收取任何的报酬,而破产管理人则是要支付报酬才行的,我们还要注意,清算的工作人员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仅仅承担被解雇的责任,而破产管理人则会面临着赔偿问题。
  
  
  
总结: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一、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借条我打的钱别人用的谁来偿还?
      借条我打的钱别人用的谁来偿还?以借条上签字的债务人为被告,打借条的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偿还完毕后,是可以向实际用款人主张返还,拒不返还的,就可以起诉主张。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


·行政处罚超过时限处理方式是什么?
      行政处罚超过时限处理方式是什么?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自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履行期限期满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
      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一事......


·2023年个人所得税退税退多少?
      个人所得税退税退多少?个人所得税能退多少这个是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当事人实际的收入与多缴的税费来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规定有哪些
      如果以男女结婚时间点来区分财产的话,那么此时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一般来讲,属于婚前财产的部分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这方面,我国是有一些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告诉您新婚姻法婚前......


·变更监护人证明书内容格式是怎么样的?
      变更监护人证明书内容格式是怎么样的?在变更监护人证明书当中,需要写清楚监护人所存在的情况,以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因等等,监护人证明书(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兹证明____......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