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夫妻赌博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一、夫妻赌博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夫妻赌博债务认定是通常情况下是属于个人债务,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面借钱或欠债的,或者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在外面负有债务的,但如果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俩种情况另一方在离婚时都不负有偿还义务。
  
  二、离婚对夫妻债务如何承担
  
  我国《民法典》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个人债务的认定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在我们国家离婚诉讼过程当中的认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只有准确的认定哪些是属于共同应当偿还的债务,才能够做出合理的分配。如果是一人你自己的名义所进行的一些赌债的话,不能构成定为共同的债务。
  
  
总结:一、夫妻赌博债务认定是怎样的?夫妻赌博债务认定是通常情况下是属于个人债务,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公司法关于授权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授权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我国,一般企业能够正常运营的话,肯定都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其中公司法是我国现行的主要的商法之一,对所有的公司都具有法律效益。其中公司法当......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赔偿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赔偿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


·拾得无主物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拾得无主物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拾得无主物按照先占先得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2、原始取得包括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先占、拾得、发现、劳动生产所得、孳息等为物权的原始取得......


·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
      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一、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公务员被行政拘留要向单位报告吗?
      公务员被行政拘留要向单位报告吗?一、公务员被行政拘留要向单位报告吗公务员被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对于是否通知所在单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中......


一、夫妻赌博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