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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又强奸立功能减刑吗?

  一、抢劫又强奸立功能减刑吗?
  
  能减刑,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入室强奸抢劫该判两罪并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如果行为人立功了,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相关规定
  
  (一)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行为在现实中时有发生,通常都是一些心理产生疾病的人实施的,对于强奸罪,属于严重犯罪,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但是满了十四周岁的未成年都可以构成犯罪,因此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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