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流转)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规是被禁止的,但这一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今,虽然可以进行宅基地的转让,但也有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究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宅基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上文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同时带来的还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相关内容。而要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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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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