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时间

  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时间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事实婚姻离婚怎么办理(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无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将按事实婚姻处理。此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离婚,一般而言法院会先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法院将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将判决准予离婚。(2)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会让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的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所以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就可以。我国对于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的。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总结: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时间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社会日常生活中存在不少有关诬告陷害的情况,诬告陷害他人,不仅
      社会日常生活中存在不少有关诬告陷害的情况,诬告陷害他人,不仅对受害者影响深远,更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此类事件如果不坚决制止,会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秩序,给治安管理,法律的实施带来不利......


·一、合同法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一、合同法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对象是什么?是不动产,依据司法惯例,动产一般是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 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


·强制执行中还能申请破产吗
      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与可不可以申请破产是没有关系的,申请破产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就可以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有两份的,一般是各自拿一份,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原件是可以解除吗?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原件的,只需要用人......


·后履行抗辩权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到后履行抗辩权,相信浮现在大多数人脑海之中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吧。指两者统称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是民法典上的抗辩权的分类,由于很多朋......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一种: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种:由于患者身体的特异和疾病的转归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实际上是医疗意外。老百姓认为口腔科不死人,但口腔......


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时间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