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申请行政再审的规定都?

  申请行政再审的规定都有哪些
  
  一、申请行政再审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再审申请提出的时间是多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两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三、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可能出现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如,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等等。再前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总结:申请行政再审的规定都有哪些一、申请行政再审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肇事未逃逸但人死了是否会被判刑
      肇事未逃逸但人死了是否会被判刑?肇事未逃逸但人死了的话一般都会被判刑的,除非死者对交通事故负全部的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不想交了社保的钱可以退吗?
      不想交了社保的钱可以退吗一般情况下,退休前,社保个人账户是无法提取的。你只能等到退休了才可以提取。但是,如果满足了下面的这些特定情形,社保费是可以退还的。1、重复参保。多重养老......


·医疗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医疗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责任认定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故遇到医疗事故案件,对于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需要依赖于医疗责任认定书来确......


·退社保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退社保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退社保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带上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去社保局办理即可。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


·劳动者就职说的简单点,其实就是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之后,按照
      劳动者就职说的简单点,其实就是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之后,按照约定好的时间到单位工作上班。但新到一家单位,肯定有一些手续需要办理,同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现实中劳动者就职注意什......


·诈骗罪200多万是从犯应如何判决?
      诈骗罪从犯金额两百万怎么判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律师能综合考虑到各种有利因素,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申请行政再审的规定都?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