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 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 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主要在于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买卖双方可约定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买方仍未付款,则买卖双方的合同解除。总的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三方(买房,卖方,中间方)协商,若能达成和平解约,签署解约协议即可,若其中一方单独违约,三方协商,违约方能赔付一定的补偿,对方不予追究,签署解约协议及赔付相关事宜。第一种是约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这种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权条件的约定为前提。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解除问题上的另一种体现。应该说这三种解除中第一种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导致的,后两种情况下的解除才能被称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第二种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二、可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台风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发生此类事件,导致房屋灭失。(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比如卖方不想卖房,并明确告知买方房子不卖了,则买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超过半年或者一年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条件是基于房产交易过程中是否由双方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的,一方需要解除买卖合同的,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认定,特别是是否构成违约的行为,并且需要对违约金的情况进行认定,避免出现矛盾纠纷。
  
  
  
总结:一、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主要在于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挪用资金1万元怎么处理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需要注意什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需要注意什么?在当今社会中,不缺乏公司与公司、公司与外企之间的合作,这样不仅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在与外企投资商合作时,我......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管辖地的确定方法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管辖地的确定方法是什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管辖地的确定方法是判断被告人所在地,或者也可以是犯罪行为实施地。《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


·造谣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是会构成犯罪行为的,这种犯罪行为被
      造谣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是会构成犯罪行为的,这种犯罪行为被称之为诽谤罪;如果造谣诽谤,严重危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公安机关还会依法进行立案处理。造谣诽谤他人,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处罚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处罚规定是什么?未成年人一直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如今社会发展越来越进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也越来越完善,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绝对是不允许的。那么用......


·生活费
      生活费,是指维持生活的费用,但在法律术语上一般是指离婚后没有抚养子女方付给抚养子女方的费用。抚养费,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 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