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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境外抢注怎么办

  我国商标境外抢注怎么办我国商标在境外被抢注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无效请求。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利害关系人可向日本特许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为理由提出的,可以随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发现商标被日本抢注了,那么是可以提无效宣告的。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利害关系人可向日本特许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为理由提出的,可以随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基于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与他人其他权利构成冲突等理由提出的,需自注册日起五年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二、如何防范我国商标被国外抢注商标注册有一个时效性问题。 企业或者个体只要开始经营,最好就尽快在经营区域注册针对各经营分类注册商标。 销往国内就在国内申请,销往哪个国家就尽快在该国申请,如果经营性质为国际性,则优先选择申请很多国家都认可的马德里商标。 总之,一定要快,只要想到要注册哪个商标,就立刻去查询是否有近似,然后开始注册。 如果商标注册需求量很大,可以找专业代理机构作为知识产权顾问。三、理论基础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成为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一个好的商标是一个公司最好的广告,所以大家都会为自己的产品争得一个好的商标,所以商标的抢注在商业上很常见,对此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境外商标抢注的大家却不知道怎么办,可以通过上文学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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