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

  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为了更好履行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如实地介绍各自的情况,回答对方提出的询问。如果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当事人双方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相符,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就试用期,一般用人单位会与新入职的劳动者约定,当然也可以协商不约定,这并不是必须的。而法律中也有规定,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意味着即使劳动者辞职之后又再次入职的,这个时候单位也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总结: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乱举报别人会怎样处理
      公民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是可以就近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而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要有事实的依据,不能人云亦云地去举报,乱举报他人如果不是意图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就是属于违......


·未作工伤认定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未作工伤认定可以做伤残鉴定吗需要看此时做的鉴定是什么鉴定。如按工伤赔偿,应先进行工伤鉴定后方可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如按伤害赔偿,可以不经过工伤认定,直接办到司法鉴定所办理伤残鉴定。因此......


·拿到的公司债券分红上税吗?
      现在市场上理财产品很多,股票、基金、债券等多如牛毛,不少人会选择公司债券投资,这样相对于国债而言,收益率较高。公司债券投资者,会定期从公司领取分红,这是收益的一种形式。分红其实就是......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我国的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人们对拘役和管制常常分不清楚,它们到底有何不同呢?另外,管制与缓刑也都属于刑事诉讼处罚当中的内容,对于......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有哪些?一、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有哪些1、内容的不同,人格权单指他人侵害了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荣誉权等......


·公司能随意降低员工工资吗?
      公司能随意降低员工工资吗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


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