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公司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通知工会:公司人事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4、办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处安排相关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5、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7、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相对人(劳动者),可以考虑直接(专递或快件)送达,乃至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必要时在可以考虑以公证的方式办理以上送达事宜,确保送达问题的万无一失。
  
  8、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人事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备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存档备案,至少保存两年。
  
  公司在劳动关系当中作为绝对的管理者的地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也是有诸多的条件限制的,公司不可以以管理者的身份去剥削,甚至欺压,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样的道理,劳动者也没有资格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去肆意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是必须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的。
  
  
总结:一、公司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自行抚养再要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自行抚养再要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自行抚养再要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


·公司买车能抵扣税吗
      从09年开始购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生产用车,属于运输工具的可以抵扣。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就不能抵扣(疑似个人消费品......


·崇仁县医患调解办法是什么?
      崇仁县医患调解办法是什么?在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今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正确处理好医患纠纷问题,对患者来说是莫大的安慰,也能让医方尽到应尽的责任。对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我国......


·土地使用权是定限物权吗?
      土地使用权是定限物权吗?一、什么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它只能在一定......


·酒后劝酒不成斗殴民警怎么处理?
      酒后劝酒不成斗殴民警怎么处理?喝下了过量的酒精就会使人的精神出现失去理智的情况,尤其是朋友聚会的时候为了营造气氛故意劝别人喝酒却被拒绝的时候就会发生打架的恶性事件,如果打架行为比......


·超过退休年龄辞退员工补偿标准需要给吗
      超过退休年龄辞退员工补偿标准需要给吗?达到退休年龄,单位解除和你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去单位上班,那么你们之间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这时候......


一、公司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