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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先大致说一下两者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是指违反了一些先义务,导致的责任,通常是导致一方受损,而且大多数情形是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的。而违约责任是什么相信大家都懂的。这里举一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缔约过失责任。例如,韩国的王某准备从中国购买机器设备,为了节省时间。王某事先给几个厂家电邮了自己的需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最后只有周某同意了。两人就约定了在本月17号在中国签订合同,并且签订书面合同为合同生效要件。王某于16号下午过来中国,并在宾馆住下但是临时收到周某的通知:“万分抱歉,机器设备昨天已经卖给别人了,你不用过来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了。首先两人的合同是没有正式签订。其次是周某存在过错,不守承诺还通知太晚了。而且因为通知太晚了,导致王某机票宾馆等费用的损失。相信通过这个例子,大家对缔约过失有了大概的认识吧。也明白了它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了。那么以下举一个例子,合同成立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例如,中国的周某带领团队到日本一间公司签订水果买卖合同。因为日本公司太晚通知周某有关运输条件一事,导致周某没有及时准备好,这能临时更换价格很贵的运输船。但在周某回国的时候,水果大部分已经腐烂了。首先这肯定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还涉及到违约责任。因为腐烂的水果是不可能达到周某的正常的预期目的。所以周某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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