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关于债权和债务可以同时转让给一个人吗?

  
  关于债权和债务可以同时转让给一个人吗?
  
  
  如果债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如果转让债务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也是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该规定,转移债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义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和债务可以同时转让给一个人,如果对方同意的话,这种情况是可以存在的。通常情况下,债务和债权应该分属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但是,在商业竞争中,特殊情况下可以将债权和债务同时转让给同一个人,这也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经济风险,增加资金运转。
  
  
  
  
总结:关于债权和债务可以同时转让给一个人吗?如果债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如果转让债务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也是有效的。我国《合同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所谓的诉由就是诉讼理由吗?
      所谓的诉由就是诉讼理由吗?诉由并不是指诉讼理由,民事诉讼的案由,是对民事诉讼内容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缩影,是法院对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分类和定性的依据。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


·伤残怎么做司法鉴定,鉴定流程是什么?
      在我们进行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医疗纠纷等案件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尤其是对于伤残方面的程度的鉴定,需要找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鉴定。那么,您知道伤残怎么做司法鉴定吗?其实,......


·亲子鉴定怎么分类,如何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主要是通过一些比较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一下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亲生关系。做亲子鉴定,需要当事人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同时这个亲子鉴定下面也是有具体分类的,那到底亲子鉴定怎么分类......


·销售假药挂名法人要不要判刑?
      销售假药挂名法人要不要判刑?一、销售假药挂名法人要不要判刑?销售假药挂名法人显然是要判刑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


·最高人民法院认罪认罚自愿的情况下是否得到处罚?
      国家的法律是非常的严苛,如果犯罪分子经过国家的检察院审判之后,得到一定的罪行,并且在这之前,他们可能会选择自愿认罚的话,会得到应得处罚吗?根据相关的说法,如果选择自愿认罪的,法律上......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


关于债权和债务可以同时转让给一个人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