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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一、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关于从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当事人是不得拒绝行政处罚的,除非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依照我国的法定程序,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部门定制的罚款时当事人不仅有权拒绝处罚还可以向我国相关单位进行检举。具体处罚的流程以及处罚的实际情况还是要依据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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