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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被判缓刑单位能查到吗?

  一、劳动者被判缓刑单位能查到吗?
  
  
  劳动者对自己触犯刑法的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隐瞒犯罪事实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不等于必然或必须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表现优秀,对单位贡献较大,用人单位自然不会轻易解除合同。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
  
  
  因此,对于具有前科的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应当对自己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以免在后续工作中由于自身的特殊情况而受到影响。具有前科并能改过自新的劳动者并不可怕,理应受到社会公正的对待,任何企业单位若是没有硬性要求的都应当对其给予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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