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抢注商标是否违反了规定?
职员抢注商标是否违反了规定?
一、职员抢注商标是否违反了规定
在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抢注商标的,是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进而依据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异议、申请撤销。如果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未取得其他权利,则应当停止使用该商标,以免构成侵权。
在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抢注商标的,是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进而依据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异议、申请撤销。如果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未取得其他权利,则应当停止使用该商标,以免构成侵权。
1、如果有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之前有接触或者能够接触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则可推定申请人具有抢注恶意,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13年修改版)亦有这方面规定)。即在先使用人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申请撤销(宣告无效)。
2、如果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恶意,若在先使用人对商标具有版权的(特别是图形商标),可依据在先权利进行维权。
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进而依据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异议、申请撤销。
3、如果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未取得其他权利,则应当停止使用该商标,以免构成侵权。
二、法律法规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13年修改版)相关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
1、对不正当抢注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此处的不正当抢注应当是指:在知晓该在先使用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该商标的专用权,恶意注册,而非偶然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般发生在经销商、代理商、客户、员工抢注厂商的商标情形。即商标在先使用人一旦发现自己商标被申请注册,可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凭相关证据提出异议,阻止注册人进行注册。
2、如果已经抢注成功,则可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
3、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以上保护须具备3个条件:
1、使用人在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开始使用商标
2、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在抢注人提出申请注册的时候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
3、注册人申请注册与在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不正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商业道德。
就社会现象中,抢注商标的行为是经常可以发现的,对于一些有名气的企业如果没有及时的注册自己的商标,那么很容易被他人进行抢注的,而如果有职员抢注商标的,存在不正当的手段,那么是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的。
总结:职员抢注商标是否违反了规定?一、职员抢注商标是否违反了规定在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抢注商标的,是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二级医疗事故赔偿多少
二级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二级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
·书面解除租赁合同通知怎么写?
书面解除租赁合同通知怎么写?一、书面解除租赁合同通知怎么写?书面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应该书写姓名,紧接着就是关于租赁的一些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并且说明解除租赁合同。姓名:依据《劳......
·最新轻微伤鉴定标准
在人身伤害等级中,具体包括轻微伤、轻伤以及重伤。其中若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达到了轻伤及其以上的程度,则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不同的伤害情况都是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具体对应的......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区别都有哪些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区别都有哪些一、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区别都有哪些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是: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
·税务注销要求债权债务风险问题如何做?
税务注销要求债权债务风险问题如何做?公司注销前,是需要成立清算组,并递交清算报告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是需要在清算时就处理的。注销后才涉及债权债务问题是很罕见的,注销后原公司就不存在还......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
职员抢注商标是否违反了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